创收新动向须警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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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10:07 沈阳今报 | |
据11月2日新华社报道,山西省离石市交警大队将某焦化厂的场地作为临时停车场,专门用来停放交警查扣的超载车辆,超标准收取停车费,大车每天每辆收取50元,小车每天每辆收取25元。 人们对“拖车费”拖到头儿的兴奋劲儿还没过去,这又来了个“停车费”。实际上,往往是违章处罚的钱不多,“停车费”却高得让人咋舌。 这种行为首先是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更损害了执法单位的形象,离间了民众与政府的感情。另外,这样一种不良执法动机,更容易导致某些执法人员肆意曲解法律规定,胡乱执法、知法犯法。出于利益驱动,一些执法人员随意扩大处罚范围、变通处罚方式,以至不该扣车的要扣、不用拖车的也要拖走“停放”,其目的就在于要收取高昂的法律没有规定的费用。这时受到损害的,其实不单单是纳税人的钱财,更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也将执法机关的形象踩在了脚下。 这种通过执法来牟取私利的做法还易滋生腐败。因为能够凭借某些执法单位获取正常途径所不能得到的利益,一些民用停车场或单位就可能采取行贿等手段。而某些执法单位假借执法榨取民脂,这本来就是一种司法腐败。这种执法单位内部的公开行为使得几乎所有执法人员都能从中渔利,其实也是一种集体腐败。某些交警、缉毒中(大)队工作人员被集体停职,不就是因为类似的集体腐败行为吗? 因为对各类处罚行为的方式及幅度,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所以一些执法单位还有所顾忌,于是,他们便采取这种与民用单位“联姻”、“合作”的方式来变相达到牟利目的。因为这样一来,似乎所有的不相干收费都是企业行为,而与执法单位无关。这其实就是瞒与骗的手段。有关部门一再强调行政机关不能经商、执法单位不能创收,于是,有的人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采取变通手段掩人耳目。 类似收“停车费”这样的执法犯法、违规违纪的创收新动向值得警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