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判决书明显有悖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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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10:08 沈阳今报 | |
徐林生日前,陕西凤翔县一男子为了讨要法院判给的赔偿款,在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后,竟在街头公开拍卖判决书。(详见昨日今报观察版) 对这位男子拍卖判决书的“点子”,有人认为是“被逼出来的‘智慧’”,并认定其行为“合乎人情和法律”。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认为拍卖判决书是明显有悖法理的行为。 首先,该男子的拍卖之举是无权处分行为。该判决书并非该男子所有,是法院送达给其妻子的,相关民事诉讼的原告和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均是他的妻子。而他的妻子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街头拍卖妻子的判决书的行为,是法律主体不适格,即使其拍卖成功,除非事后得到妻子的追认,否则,其拍卖判决书之举也是属于无效行为。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其妻子同意拍卖判决书,该男子的拍卖之举也不合法。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可以转让。该男子的所谓拍卖判决书,其实质就是转让其妻子依判决书享有的债权。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的债权均可以转让。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因人身受伤害而获得的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属于不能转让的债权。 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当事人愤而当街拍卖严肃的判决书,如此无奈之举,体现出来的是“黑色幽默”,而不是“逼出来的‘智慧’”,因为拍卖判决书毕竟有悖法理,算不上是“智慧”之举。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当事人自己或委托民事代理将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到底,恐怕才是法治社会的理性之举。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执行法官们有温总理为农民讨工钱的为民之心,该男子的妻子的判决书一定会得以执行,判决书“打白条”的现象也一定会越来越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