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听证 让群众有发言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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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11:00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李岱娜)《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近日已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届时汕头市民和社会各界将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参与立法活动,发表自己的立法建议,从而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立法质量。五种情形可举行听证会 根据该条例,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如果某一立法事项对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民能否要求举行听证会?根据该条例,答案是肯定的。条例规定: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建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受理。 据了解,市政府、中院、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举行听证会的动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公民按规定报名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决定举行听证会后,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发布公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的目的、主要听证事项,陈述人、旁听人的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公告规定报名参加听证会。 陈述人参加听证会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利,有权查阅听证记录,认为记录有差错或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旁听人还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会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的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并将报告印送到陈述人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