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整改”岂能“到期再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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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12:14 南方日报 | |
消防责任大家谈(20) 一个被“限期一个月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时过20多天丝毫没有整改的动作。消防监督部门前去催促,该单位领导一脸诚恳,心里却说:“急啥?离整改期限还有好几天呢!”没想到,就在这几天时间里,火险隐患变成火灾,烧毁厂房数百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几十万元。 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这起对火险隐患知而未改的火灾教训告诉人们:消防机构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督促、帮助企业和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一种手段,如果以所谓“整改期限未到”为由继续拖延下去,其后果可能不可收拾。整改火灾隐患,必须有一种闻过即改的精神,“到期再改”势必酿患成灾。在日常防火工作中,类似因“到期再改”而引发火灾事故的现象并不少见。有的单位被发现火灾隐患后,领导认为那么长时间都没事,再坚持一段时间也问题不大。这样一来,隐患没有及时消除,“火魔”却抢先登门。 “限期整改”切莫变成“到期再改”。要本着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将火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认真及时地整改火灾隐患,恪尽职守不让火患有栖身之处,“火魔”才无机可乘。 浙江 徐高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