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有三难 凸现反腐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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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15:04 新华网 | |
2003年1月至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克服各种困难,连续查处了三起在任“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横县原县委书记汪湜波受贿案、宁明县原县委书记闭振联受贿案、宁明县原县长欧拥军涉嫌受贿案。三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24万元,并由此挖出10多起窝案串案,在全区引起了强烈反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办案干警真切地体会到了查办“一把手”的难度。 虽然近年来举报县(市)党政“一把手”贪污贿赂案件线索不断,但在被查处的涉嫌犯罪的大要案人员中,按管辖应由地市级检察机关查处的大要案大多是一些单位的副职,而对于把管一方的县市党政“一把手”在任时被查处的案件几乎是空白。是什么原因加大了县市级“一把手”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办难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对近五年反贪工作的情况进行分析,找到了问题的根源。 “盖子”不易揭开。长期担任县市党政“一把手”的领导干部,大多远离具有监管约束能力的自治区和地市权力机关,可谓是“山高皇帝远”。他们在一个区域内拥有很大的权力,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编织了比较稳定的关系网,使上级领导、监督部门和人民群众难以对他们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些人即使发生了违法犯罪问题,知情人也往往慑于他们的权势,怕打击报复,不敢出面证实。 审批环节多,容易节外生枝。县市党政“一把手”是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直管干部,又是地方的大员,查处发生在他们中间的违法违纪问题,要经过许多报告审批程序。另外,由于基层检察院无权管辖,而地市级检察机关查处时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加上有的地市领导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持保守态度,不到盖子完全揭开时一般不愿交由检察机关查处,甚至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交纪委调查作纪律处理了事,这些都是影响案件查办的因素。 突破难度大。这些县市党政“一把手”一般都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驾驭局面的能力,平时还经常组织公、检、法机关研究复杂案件,对案件的审查、侦破方式都十分熟悉,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即使被立案侦查了,他们往往也会制造各种假象对付侦查,为侦破此类犯罪案件增加了难度。同时,像汪湜波、闭振联、欧拥军等“一把手”,在县长或县委书记的岗位上任职都在一届以上,是“官场”上的老手,有的还是各级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要查处他们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一点知道得很清楚,自恃有这样一层“光环”,很容易产生负隅顽抗的心理,他们一般是不会轻易开口认罪的。这无形中也加大了办案的难度。 找准问题的症结后,广西自治区检察院领导决定,选择和捕捉重大案件线索,选准案件切入口,由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直接领衔督办,查明涉嫌犯罪事实后再移交地市检察院继续侦查和移送起诉,基层检察院协助调查其他犯罪嫌疑人。以此突破县市党政“一把手”涉嫌犯罪案件长期查处不力的局面。 贪官档案 汪湜波于1996年至1999年间在广西宁明、和天等县任职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0多万元、美金7500元。另外,收受其他违纪款120余万元。2003年3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检察分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汪湜波依法提起公诉。 闭振联于1991年至1999年在广西大新县和宁明县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受贿86.18万元及其他钱物。经崇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26日,崇左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欧拥军于今年5月因涉嫌受贿被立案查处。经过初查,发现欧拥军受贿事实确凿。:(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