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女主持人沈旭华坠楼案:家属获赔38万多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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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18:1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记者李京华)中央电视台女节目主持人沈旭华坠楼案有了一审结果,法院认为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京浙宾馆对事发通道未采取防范措施,与沈旭华坠楼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京浙宾馆共同赔偿沈旭华家属包括赡养费、抚育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等共计38.7万多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于2002年4月开业,同年8月1日晚8时许,女主持人沈旭华与朋友相约来到张生记二层包房就餐。中途沈旭华为接听一个电话走出包房,推开餐厅二层东北角的防火门,进入尚在施工的区域坠下,直到半小时后才被路过此处的一送货人员发现,年仅33岁的沈旭华经抢救无效去世。事发后,张生记餐厅在该防火门上贴了“消防通道”的标志。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死亡证明书为:沈旭华为高坠致死。 原告认为,沈旭华之死系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不合乎规范的工程且未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所致;北京市京浙宾馆作为该建筑的建设方和产权所有人,明知内部通道未完工即交付使用,两个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存在明显过错,且沈旭华的去世使4位原告在精神上备受打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安葬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赡养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46万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未采取必要措施将通道门彻底封闭或作出明显的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认为沈旭华进入通道不必然导致坠楼身亡损害后果发生的抗辩理由,属一种推测,不影响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此,被告以该抗辩理由,要求免除或减轻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