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商业银行支行原正副行长非法吸储违法放贷过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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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1:13 新华网 | |
新华网汕头11月5日电(记者林军强纪萱)广东汕头商业银行特信支行原行长李庭安、原副行长肖春发因非法吸储1.68亿元、违法放贷2.91亿元,造成损失4976多万元,日前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根据群众举报,中共汕头市纪检委、汕头市监察局对汕头市商业银行特信支行原行长 经查:现年41岁的李庭安是广东普宁市人,在担任汕头经济特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汕头市商业银行特信支行行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伙同其副行长肖春发通过该行属下营业部的10个储蓄网点,采取账内存款外贴息等方法,高息收取个人和单位存款868笔,计人民币1.68多亿元,支付贴息款人民币695多万元,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李审批发放高息贷款、审批发放无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审批发放无依法严格审查担保人资信条件贷款和担保人无担保资格贷款共168笔,计人民币2.91多亿元,截至2001年3月23日,结欠本金人民币2.58多亿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5700多万元),司法鉴定造成损失42笔4976多万元。据查,李为了逃避金融监督、严重违反财政金融管理规定,与肖商定设立“小金库”金额达人民币2165多万元、港币5500元、美元3500元,经李批准用于支付存款、贴息、放贷及乱开支。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李庭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被告人李庭安有自首情节及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总和刑期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肖春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