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要求警察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滥用警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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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8:0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五日电 (记者 于晶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五日召开“执行工作会议”时称,该市各级法院在执行公务时,非因紧急情况不得无故使用警灯、警报器,警械具亦被要求谨慎使用。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艾地介绍,前几年,北京个别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随意使用警械具,给被执行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从而引起民众不满。 对此,北京市高级法院要求该市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中须谨慎使用警械具。规定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及执行中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除强制对象抗拒、阻碍强制执行实施、可能逃脱或有危险行为的,一律不得使用警械具。 此外,对此间民众反映强烈的个别法院执行人员随意使用警灯、警报器扰民的现象,北京市高级法院亦出台了对策,要求执行人员非因紧急情况不得无故使用警灯、警报器,经过繁华地区、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时,非必要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执行公务结束后及非执行公务时,严禁使用警灯及警报器。 近段时间以来,北京法院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愈发严加约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稍早时候曾出台规定,要求该院工作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不得将其驾驶的警车停放在酒店、饭馆、娱乐场所等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