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公约"向腐败宣战 我国外逃贪官将永无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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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02:32 燕赵都市报 | |
第58届联合国大会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份法律文件,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外逃贪官无宁日 《反腐败公约》在建立、完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专家指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的陈正云博士指出,目前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有组织、跨国化的趋势。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境外,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 据陈正云介绍,《公约》在引渡的适用、合作方面作了一定的改进和强化,大大提高了境外追逃的效能,必将对腐败分子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陈正云还指出,《公约》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法律机制,并对这类资产的追回、处置和返还的依据、条件、程序、方式等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陈正云认为,境外追赃机制将从心理上给携款潜逃的腐败分子以极大的打击。这个机制的确立表明,腐败分子即使将财产转移到境外,最终也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确定腐败9宗罪 《反腐败公约》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定罪,共分为贿赂、贪污等9种。 据陈正云介绍,《公约》第三章“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明确,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 基本理念是预防 陈正云博士指出,《反腐败公约》,在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更强调对腐败犯罪实施综合预防战略。这一基本理念,应当在我国今后的反腐败实践中得到借鉴和体现。 陈正云强调,《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是否能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应当确立专门的、具有必要独立性和人力物力资源保证的预防性反腐败机构。据新华社电 : 专家观点 联合国大会日前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包括在法律程序中将腐败视为废止或者撤消合同、取消特许权或者撤消其他类似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这个规定意味着,从腐败行为中获得的利益都将可能被剥夺。 (据新华社电) 外逃贪官榜 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原董事长,因非法套取40多亿元人民币工程款,逃亡海外。 许国俊、余振东、许超凡,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原三任负责人,盗用4.83亿元后,分别远遁海外。上亿美元资金通过澳门和拉斯维加斯赌场被洗成现钱,存入涉案人在国外的账户。 程三昌,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1000多万元和情妇跑到新西兰定居。 陈新,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原干部,携带4000多万元公款,共换了29个假身份证,辗转潜逃于越南、缅甸。 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索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0多万元,案发后携妻仓皇出逃澳大利亚。 罗庆昌,云南省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副厅级),涉嫌挪用和贪污巨额公款,潜逃出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