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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生死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03:3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高俊玲

  高校也开始与学生签订“生死协议”了。据《大河报》11月5日报道,11月1日上午,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代表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其中第十条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
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据了解,高校学生人身伤害处理问题一直是高校“头疼”的事情,今年1~10月份,南京在校大学生已有多名跳楼自杀,不少学生家长来校“兴师问罪”。

  用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加强自身自律行为是有帮助的。但是,签订这么一份“生死协议”,是否就可以让高校不再“头疼”呢?我看不行。

  首先,该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学生人身伤害来说,在处理时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不少,比如《民法通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如果高校与学生签订的管理协议或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种管理协议或条款就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协议关于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南京师大与学生签订的管理协议第十条的内容,就是在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后让学校免责的约定。这样的约定直接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很明显,这个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再次,高校与学生签订这样的管理协议,虽然加强了学生自律,但高校“免责”条款却容易使高校在管理过程中降低责任心,加重了学生对自己人身伤害的防范风险,减轻了高校的管理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所以,南京师大与学生签订《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对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加强自身自律行为是有帮助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要求学生加强自律,而高校不加强管理,那么高校的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就会被打上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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