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打滑梯摔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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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09:20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5岁女童在幼儿园打滑梯时摔到地上受伤。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岳珊起诉幼儿园赔偿一案后认为,幼儿园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3410元。 原告女童的代理人在起诉中称:被告为专业幼儿园,原告于2001年进入被告幼儿园接受看护和管理。2001年11月14日下午,由于被告在看护原告时未能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和责任,致使原告从幼儿园滑梯上摔到地下,造成右胳膊受伤。被告在此事件发生后仅对原告的医药费予以报销,其他的相关费用却拒绝承担,为了维护权益,减少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1.3万余元。 被告某幼儿园辩称:按照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每天应保证幼儿的活动时间。事发当日,被告有两名教师在场,对活动器械的使用儿童也十分熟悉,被告的器械具有质量合格证书,其场地更是符合国家规定,所以被告并无责任。事发当时被告园内教师及时将原告送至医院,不但购买营养品,而且进行陪护。此外,被告还为原告担负了全部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被告为原告担负费用并非承认被告有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的单位。原告在被告幼儿园入园期间,被告应承担对原告的看护和教育责任。原告入园期间在教师的看护下因打滑梯摔伤,被告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综合考虑原告的住院时间及年龄较小等方面情况,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3410元,其余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