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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放火罪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09:20 每日新报

  张家民张战华崔跃勇

  新报记者崔跃勇摄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张战华】昨天,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经本报连续报道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张自忠路轻纺城放火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
期徒刑7个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法院的判决认定二被告人是胁从犯罪,并存在犯罪的间接故意,但未能支持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关于薛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辩护意见。

  为何构成犯罪?

  本案审判长、和平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张会发说,被告人薛某、王某明知李某放火,却在李某的胁迫之下,在可以选择实施或不实施的情况下,选择了帮助李某泼洒汽油的行为,且在逃离现场后,未尽其职责进行报警,他们在主观方面具有放任社会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二被告人泼洒汽油的行为,成为了共同作案这个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且与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社会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

  认定胁从犯罪

  谈到胁从犯罪时张会发说,二被告人是在被胁迫之下参与犯罪的,系胁从犯罪,且被告人薛某又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依法应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胁从犯罪,关键看其是否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如果其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意志自由,则不具有与胁迫者李某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如果其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其犯罪行为仍然受其意志支配,则是故意犯罪,构成胁从犯罪。从本案看,二被告人在与李某“二对一”的力量对比中,并未完全失去意志自由。他们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实

  施了泼洒汽油的行为,且在案发后不尽值班人员的防火职责,进行报警,放任了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故依法应认定为胁从犯罪。

  紧急避险说法未被采纳

  谈到紧急避险时张会发说,紧急避险与胁从犯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如果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罪,反之则是紧急避险,从本案来看,二被告人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而置当时在云盛公司内的四人———被告人薛某、王某和李某以及被告人薛某的妻子张某的生命安全及大量的公私财产危险于不顾,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该说其欲保护的利益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紧急避

  险,而是胁从犯罪。据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薛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定性为紧急避险的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实际,在理论认识上有偏颇,法院不予采纳。

  两被告人悔恨不已

  二被告人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听完判决结果之后,二人好像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薛某说,面对险境,一个人可能成为英雄也可能成为狗熊。而他最终选择了作狗熊。薛某说,云盛公司开始经济状况比较好,后来可能出现了危机。然而公司事发时的经济状况到底如何,他也不是很清楚。他已在云盛公司干了10多年了,老板一直对他不错,即使是事发当天,也没预感要出事。被告人王某说,他们的工作职责主要是防火、防盗。老板当时让他们泼汽油时,他们也感觉很不对劲儿,但他们当时都很害怕,只想保命,没敢上前制止。薛某说,事发后他非常后

  怕,三天三夜没敢睡觉。电视里出现火的图像他都不敢看。二被告人表示,这件事对他们的教训太大了。如果再遇到这样的事,他们一定以他人的生命财产为重,拼了命也不能让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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