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监督为何“苍白无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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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0:36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11月6日电(记者赵东辉、傅琰)“企业打假”现象暴露出当前整个打假工作存在的深层体制问题:部分地区之所以出现假劣商品越打越多、屡禁不止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现有的打假监督体制,对制假售假不能形成强有力的遏制。 几乎所有参与打假的企业都认为,国内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是当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问题。处罚轻不仅使打假失去应有的威慑力,而且会形成全社会对假冒行为的姑息迁就,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主席张为安认为,只有加强对造假分子及其胁从人员的刑事查处力度,才能有效地解决中国的制假售假问题。张为安说,目前,从立法方面说,刑事起诉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少明确合适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制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只应受到罚款和没收等行政处罚。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一个追究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责任的全球性标准,即:对任何达到“商业规模”的造假案件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还有几个互相关联的实际操作问题也阻碍着司法机关对造假分子的刑事调查和起诉,其中包括:公安和检察部门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对执法工作人员培训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间缺乏协调和合作。有关刑事起诉标准不清楚(例如,法律没有明确计算假货价值的方法)或太严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证据,证明造假分子曾经销售或制造过价值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假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不愿意追究造假案件的刑事责任。 记者采访中还发现,“以罚代刑”的做法相当普遍:由于经费的紧张和利益的驱使,还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和缺乏精确制约作用,对于一些已经涉嫌犯罪的造假行为,执法部门往往不去认真取证调查,一般采取没收假冒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的方式结案,而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