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应当限制“灵活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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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1:11 京华时报 | |
作者: 董永雷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为交通管理执法的一线交巡警,笔者对“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尤其敏感,原因来源于具体的工作实践:以一名驾驶员驾车行驶至路口压分道线更换车道为例,他显然违章了,但如何处罚?根据现在正适用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口头和书面警告,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罚30元,按“违反标志、标线”罚5元,按“违反标 从违章者的角度来讲,完全有理由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交涉”:我违章了,可以教育,为什么要警告;应该罚5元,为什么罚30元;罚款就行了,凭什么吊扣;你们凭什么标准进行“自由裁量”!从警察的角度来看,面对“顽固不化”的违章者往往处罚得重一些,而对“态度较好”的就可以从轻处理。这就带来了问题,同样的违章行为,造成同样的后果,但处理的结果却大不一样;同时也为“托付人情”留下了“合法”的口子。 因此,我希望在细则制定过程中,能够减少对“具体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规定的模棱两可,尤其要限制甚至取消其“灵活性”,这是为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1月4日文/董永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