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受损新车掀起一场风波》追踪报道:卖车方收回破损桑车 买车人拿回14余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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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2:0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朱勇) 本报2003年7月14日报道的《一辆受损新车掀起一场风波》已有结果。昨天,闸北法院以上海和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售车过程中,隐瞒配套服务中存在的瑕疵、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违约为由,判定和平公司向买车人李某书面道歉,并退还李某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人民币144780元。而原告则把车返还给被告,并按行驶每公里0.237元价格向被告支付折旧费。 2001年8月28日,李某与和平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同年9月7日,李先生付清了11.85万货款,并将登记、上牌手续全权委托和平公司办理。但就在9月17日,和平公司的业务员在车库提车,驾驶时不慎将车辆撞坏。事发后,和平公司不仅没有告知李某,反而冒用李某的名义及签名,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到指定修车厂将车修好。 9月24日,和平公司将车交到了李先生手中。但在履行交接手续时,和平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正式的《交车单》,而是给李先生提供了一张白纸,让李先生写下了“车况良好”,并签下名。 2001年10月7日,李先生发现车被撞坏修理过,并向市工商局徐汇分局天平工商所提出申诉。经协商,和平公司答应退车并赔偿李某损失8000元,但遭到李某拒绝。一个月后,李先生将和平公司告至上海市徐汇法院。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和平公司退一赔一,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后由于和平公司提出本案存在地区管辖异议,2002年底,此案转交至本市闸北法院。 闸北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虽按合同向原告提供了该新车,但被告却隐瞒了车损事实,并擅自在车辆交接单上添加内容、冒用原告名义向保险公司理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合同的根本违约。但考虑到被告为原告办妥上牌手续在先,发生车损在后,因此被告不构成合同欺诈,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