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公约”出笼 贪官财产转移出境照样追回(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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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4: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靠行贿升职争生意一场空 据新华社电 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日前经第58届联大审议通过。 参与《公约》起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学博士陈正云介绍,根据《公约》,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 目前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有组织、跨国化的趋势,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境外。为此,《公约》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法律机制,并对这类资产的追回、处置和返还的依据、条件、程序、方式等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腐败分子即使将财产转移到境外,最终也将竹篮打水一场空。《公约》规定的两种追回机制是:直接追回机制和通过没收的间接追回机制。前者是指当一缔约国的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没有采取没收等措施处置时,通过一定的途径,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予以追回;后者是指当一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律或者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没收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犯罪所得资产后,再返还给另一缔约国。 又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包括在法律程序中将腐败视为废止或者撤消合同、取消特许权或者撤消其他类似文书。这意味着,从腐败行为中获得的利益都将可能被剥夺。 目前我国针对腐败行为采取的惩治措施,虽然也包括剥夺或废止通过腐败手段获得的非法的权利和资格,但大多局限于入学、录用、晋级等个人范围。对涉及经济活动的一些合同,往往只对行贿人或单位予以处理,并不取消或者废止因行贿而获得的合同。今后,在《公约》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研究腐败行为后果的界定标准和范围,以便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