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告知诉讼风险法官也有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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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8:31 京华时报 | |
作者:柳长盛 新闻回放:最高人民法院11月3日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摘要集纳成26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这个草案出台之前,北京等多家地方法院出台并实施了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应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要求法官的角色是“被动”的,不主动介入当事人的利益纠纷。 法官之所以代表公正,是因为法官是中立的。这种中立的立场建立在价值判断和利益取向中立基础上。他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之争乃至打官司的技巧不感兴趣,不同情、不偏袒任何一方。法官告知诉讼风险的做法则是基于对当事人一方诉讼知识缺乏的同情,不忍心看到当事人败诉,这不利于法官在情感上的独立。另外,法官在告知当事人一方诉讼风险的同时,并不可能同时告诉另一方,这也会影响法官的中立性。 当然,我们不能否定诉讼风险提示的积极意义,但这一措施不宜由法官进行,而应该由律师进行。律师的职责就是代表当事人并为其主张权利,分析诉讼的风险并告知当事人是律师的基本义务。因此,不具法律效力的提示书完全可以由民间进行,如果说一定要有一个全国性的《诉讼风险提示书》的话,也应当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