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调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部分赔偿金额上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03:59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李继成 记者获悉:从昨天开始,上海市调整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部分赔偿标准金额有了不同程度的上调。这意味着凡在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人身伤害事件的,责任方将为自己的违章行为付出更高的代价。 据公安交通管理有关部门介绍:此次调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为了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充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处理若干规定》,同时参照2003年上海市有关统计数据,适当调整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调整内容包括平均生活费、平均收入、住院伙食补贴、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奖金和交通费等8个方面。 新的道路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一、平均生活费:按上海居民2002年家庭人均(年)生活费支出平均额10464元计算(上调1128元); 二、国有经济单位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即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2002年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 四、丧葬费:每人5000元,包括办理丧葬事宜必需的费用,但尸体运输费用和规定期限内的尸体存放费用除外(丧葬费上调500元); 五、被抚养人生活费:每人每月290元(上调10元/月); 六、住宿费:每人每天60元; 七、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八、交通费:以事故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及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等实际必需的费用凭据计算。市区交通费一般可按实际人员乘车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元。 因此,今后机动车驾驶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其承担的经济赔偿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近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