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只针对“外来劳务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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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05:0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信息时报》11月6日报道,11月3日,深圳市某区保税区有关部门与该区保税区里的企业签订了一份《实施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社区责任书》。根据《责任书》的规定,“外来劳务工”违反交通法规三次以上,将被所属工厂辞退。 笔者不解的是:这个《责任书》及处罚规定为什么仅仅只是针对当地5万名“外来劳务工”?为什么不是针对所有在这个保税区生活工作的人? 统计数字表明,这个区交通秩序情况的好坏与这5万名“外来劳务工”有关系,这种看法有合理的成分,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能将这种“现实的合理性”变成一种“现实的合法性”,更不能用某种“书面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因为这无异于就是说:本来只是重点盯防,现在却要公开地“一网打尽”。 虽然,这个《责任书》以及这个规定,并不是一个地方法规性质的东西,还到不了“现实的合法性”的地步,可是对于那5万“外来劳务工”而言,它在效果上却等同于一个“法规”。当一个类似“法规”的东西向人们宣告,它只是针对某一部分“特定身份”的人,那是不是一种“歧视”呢? 即使深圳这个“某”保税区的“有关部门”不是在搞身份“歧视”,的确是想搞好本地区的交通秩序,“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社区”。但这个规定为什么对那些“本地人”不适用?难道,在这些工厂里工作的一个“本地劳务工”都没有?即使这个“有关部门”出台这个规定是源于上述统计结果,我们也要问问这个“有关部门”到底是一个什么部门。如果指的是管工厂或者说管“外来劳务工”的部门,也就由他去了,可如果是管交通的部门,那就不能由他去了:既然你管交通,你凭啥不许一部分人违法而允许另一部分人违法?你的处罚标准难道不是看是否违法,而是看违法次数,或者是看是“本地劳务工”还是“外地劳务工”?徐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