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竟认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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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0:04 中国新闻网 |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在生效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一事件在当地引起不小的波澜。11月5日,记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此事时,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 此事由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引起。2001年5月22日,汝阳县种子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为其代繁玉米种子。今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却存在严重争议。汝阳县种子公司认为,玉米种子的销售价格应按市场价执行,而伊川县种子公司认为应当依据《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省物价局、农业厅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政府指导价进行赔偿。 今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判决书(【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中这样认定,《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遂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按此判决,伊川县种子公司就需赔偿较多。 伊川县种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查阅《种子法》发现,《种子法》并没有对种子的销售价格作任何规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对农作物种子经营价格做出的具体规定没有与《种子法》、《价格法》相抵触,不应是无效的。况且,法院是执法机关,无权直接在判决书中认定上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在生效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据此,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月5日,记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此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宣传的同志经请示法院领导后转告记者,法院领导拒绝接受采访,不作回答。 据悉,洛阳市人大已经将此案向省人大提起请示。本报将对此事的进展情况作跟踪报道。(大河报/李敬欣 蔡建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