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防治非典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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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0:38 南方日报 | |
我省出台防治非典应急预案 三级疫情响应严阵以待 一般疫情:指本省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出现疫情或省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但尚未引起扩散或传播。 重大疫情: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特大疫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级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本报讯(记者/段功伟 通讯员/陈广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厅近日印发了《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这份长达近百页的预案,对一旦发生非典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处理。 首例病例报请卫生部确认 预案对首例病例的确认提出了严格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省内首例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组织临床呼吸疾病、传染病、流行病学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员进行确认。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省内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报请卫生部派国家级专家组进行确认。 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市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派出地市级专家进行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地级市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确认。 非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确诊病例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专家组确认,必要时可报请省、市专家组进行确认。 三级疫情应急处理 根据传染性非典在本省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发生一般疫情时,在地级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内出现病例时,省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防治工作。 发生重大、特大疫情时,在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市政府根据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三个专家指导小组包抄非典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 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主要由传染科(感染内科)、呼吸科、ICU、放射科、急诊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病例诊断、疑难危重病人抢救、医院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等工作。组长仍由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呼吸疾病专家钟南山担任。 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由流行病、消毒和卫生监督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收集、报告、分析及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评估效果等。 病原学专家指导小组由病毒形态学、免疫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细菌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指导病原学、血清学样品的采集、检测等工作。 要指定定点收治医院 预案要求指定通风条件和隔离措施符合要求的定点收治的医院(一线医院),广州市3家,其他地市级1-2家,县级1家,并设置后备医院(二线、三线医院)。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增加一、二、三线医院数量。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符合要求的负压病房和ICU室。 疫情不得擅自公布 预案规定了疫情发布程序。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后,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省区域疫情,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通报毗邻和相关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控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疫情。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疫情。 特别提醒 不配合治疗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执行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典疫情预警响应程序 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 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提出疫情预警报告 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