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万元企业债务被判夫妻共同债务 一宗民事案省检院抗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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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0:49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省检察院就广州市花都区一宗离婚析产官司对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院在案件判决中将缪某所借的160多万元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昨天,广州市中院再审开庭。据悉,由省检察院因民事案件提起抗诉,较为少见。 省检察院查明,叶某(女)和缪某于1995年3月相识恋爱,同年9月登记结婚。1999年 在分割财产时,缪某称有160多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夫妻共同偿还。省检察院查明,缪某担任花都区某消防冷气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该公司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际上是缪某和其他几个人合伙成立的私人企业。1998年12月20日,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缪某以个人名义向温某借入人民币13万元,用于公司运作;1999年3月16日,缪某又向温某借款16万元;至2000年3月,缪某共借款和欠款人民币1301000元,港币320000元,均得到合伙人的签名承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叶某不服,向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广州市检察院经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省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缪某所借的160多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是认定事实错误,因为缪某所写的借据虽以个人名义,但均用于公司运作,此点有其公司其他合伙人在公司账本上签名认可证明,部分欠条上也明确注明是公司欠材料款。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花都市某消防冷气装饰公司不属缪的个人所有,公司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同样公司债务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这笔债务应该由公司合伙人共同偿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