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吞下没有婚检的苦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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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3:1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他半年多以前就得了性病,却一直瞒着我,等我知道真相时,他已经成了我的丈夫,并且已将性病传染给了我!”近日,读者阿丽(化名)向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倾诉了她的苦恼。她说,这种靠欺骗建立的婚姻关系成立吗? 丈夫将性病传染给她 阿丽说,她与对方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因为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合适,再加上阿丽已是大龄青年,所以阿丽的家人比较赞成两人恋爱,并多次催促两人结婚。但每当她与对方谈婚论嫁时,对方都说再等等吧,等我们多攒些钱。后来,对方又说出了新的理由:干脆等到“十一”黄金周我们再登记结婚吧,一方面有纪念意义,另一方面有充足的时间旅游结婚。阿丽同意了这一安排。 今年“十一”期间,两人很快登记并旅游结婚。旅游归来没过多久,阿丽发现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检查,得了性病。经阿丽苦苦追问,丈夫这才承认,他在半年多以前就得了性病,并且一直没有得到根治。 阿丽很悲愤:难怪他以种种理由将婚期一拖再拖,原来是为了等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不用经过婚检就可以登记结婚! 阿丽说,鉴于丈夫的“险恶用心”,两人目前已经开始了“冷战”。她听朋友说,这种靠欺骗而换来的婚姻在法律上不一定成立。她问:是不是可以将丈夫告上法庭,主张婚姻关系无效?并且,丈夫故意将性病传染给她,是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丈夫是否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 阿丽的丈夫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呢?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郑伟、曾思忠说,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须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因此,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人即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致他人传染上性病,只要不属于卖淫、嫖娼的性质,如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恋爱之间的性行为、通奸行为、强奸等,都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受害妻子可否主张婚姻无效 那么,阿丽是否可以主张婚姻关系无效呢?有律师认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在婚姻登记时,都将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署了此声明书,就应当视为已对对方的健康状况完全知情,若实际情况与声明不符,签署人理应自负责任。因此,阿丽只能自吞苦果。 郑伟、曾思忠认为,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明知有不能结婚的疾病而故意隐瞒真相,登记结婚,应该承担民事过错责任。 同时,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据此,阿丽可以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婚检:“可选择项”就可以“不选”吗? 本报讯 (记者 张华)从今年10月1日起,婚检成了“可选择项”,但真的就可以完全不选而抛在一边吗? 记者了解到,以往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及其下属的开元区、湖里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的婚检人数可达到400多对;而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后,据不完全统计,最近1个多月以来,同安城区200多对新人登记结婚,进行婚检的只有一对半;开元区民政部门共受理500多对新人登记结婚,只有2对出示了婚检相关证明;湖里区共有300多对新人登记结婚,也只有3对做过专门婚检。 专家对婚检比例下降幅度如此之大深表担忧。事实上,很多新人在为省去繁琐的婚检程序而欢呼雀跃的同时,却不知可能因此埋下后患。上文中的阿丽就是因为没有要求男朋友婚检而吞下了苦果。她对记者悲叹:即使法律认定她的婚姻无效,她所受的伤害也无法挽回了。 有关人士指出,其实没有必要排斥婚检,因为婚检所起的最大作用只是一种防范和知情的作用,而并不限制婚姻。即使在婚检过程中查出不宜结婚的病症,也并非绝对不能结婚。有的婚恋一方并不在乎对方是否有病,或者明知对方有病也愿意与对方结合。 总之,婚姻不仅是个人行为,更是社会行为,结婚者最好主动接受婚检,以免埋下后患。 (张华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