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下属告赢男上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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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3:34 温州都市报 | |
陈博盛包珍珍 本报讯广受市民关注的我省首例“性骚扰”官司一审终结。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判令被告金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小姐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原告谢小姐来自黑龙江,被告金某为温州市某事务所负责人。原告谢小姐为与被告金某就人格尊严权纠纷一案,于今年7月2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9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在有其它证据的印证,而被告没有证据能够推翻或对抗的情况下,能够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骚扰行为的事实存在,应予认定。被告金某侵扰的事实成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使原告谢小姐身心遭受极大的伤害,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还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昨天下午,原告谢小姐的委托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陈兴良律师说:此案一审胜诉,是鹿城区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范案例,也是谢小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开了全省的先河,同时是全国“性骚扰”案一审胜诉的第二例。 被告委托代理人、温州市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郑成森表示,被告方不服本判决,准备上诉。记者提出要正面采访被告金某,被郑成森婉拒,称“还是等二审宣判以后吧”。 今年5月中旬,原告谢小姐到市区某事务所兼职。因为负责人金某“那只手很不规矩”,谢小姐不甘受辱,委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良、刘曙勤担任其代理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记者为你说话”栏目曾作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