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规范公务员服务行为 3次有效投诉换岗或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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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4:22 新华网 | |
南京市近日正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共服务时的言行举止进行规范,三次受到有效投诉的,将被评为不称职并予以换岗或降职。 由该市监察局、人事局拟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明确了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所在部门公开承诺提供服务;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 同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行为,以及其他与国家行政机关地位或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也作了明确界定,主要包含以下7类行为:不按照法律法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不按照所在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礼仪执行公务;不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此7类行为明确了惩治措施:凡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两次违规的,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三次违规的,评为不称职,予以换岗或降职;换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规定》鼓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主动及时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积极预防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积极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