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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协管员杀人被轻判 检察院抗诉法院改重刑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4:30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11月7日电(记者李平、李兴文)江西上高县汗堂乡工商所协管员黄洋去年故意伤人致死,却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案件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引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下,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过审理,撤销了上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对黄洋的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2002年5月7日,上高县汗堂乡工商所干部李思贤、文青华和协管员黄洋在市场收取摊
位费时,与年过五旬、腿有残疾的农民李别快在汗堂工商所食堂内发生撕扯,李别快被李思贤抓住左手并反扭于身后,黄洋举起一把靠椅朝李别快砸去,李被砸后倒地不起,李思贤将其拖至工商所铁门边“晾”了两个多小时,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晚上11时许李别快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第二天,黄洋投案自首。

  2002年8月30日,上高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李别快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时进行制止,用木椅打击李别快且造成死亡,属防卫过当;案发后主动投案,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黄洋有期徒刑4年。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被害人李别快的家属认为判决不公,不断上访申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诉后,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卷审查,认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本案发生时,被害人已被制服,不可能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此时黄洋用木椅打被害人,明显不属于防卫的范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并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日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撤销了原审判决,认定黄洋犯故意伤害罪,终审判处黄洋有期徒刑11年。(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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