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再次踏上失足路 缓刑期内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调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5:07 新华网 | |
法院对多数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都判处非监禁刑,以使他们依然呼吸“自由”的空气,给他们一个宽松的获得“新生”的机会。但近年来,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出现了明显上升趋势。 我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在2001年审理涉少案件72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共70人,当年在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有4人,占适用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6%。2002年受理涉少案件64件 已经有过“失足”经历的孩子们,为何在“社会改造”的路上再度沉沦、重新犯罪呢?这一问题引人深思。 有“前科”孩子爱“挑头” 在缓刑期内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时呈现出一大特点:拉帮结派、共同犯罪。多个孩子纠集在一起,模仿电视电影中的“黑社会”,分出老大、老二的排行来,结伙犯罪。 多个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成员一般较为固定,其中总有一个或几个孩子有过“前科”,但“前科”在这帮孩子眼里却几乎成了一种炫耀的“资本”,他们在共同犯罪的策划和预谋中起主要作用,成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带动和影响其他未成年人的犯罪。 而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时的罪行往往都比原犯罪行严重。如前罪系盗窃罪的,重新犯罪可能就是抢劫罪,即使是同类型犯罪,重新犯罪在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亦比前罪严重。并且,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犯罪的情况很多。 一次一次地实施犯罪,一名“失足”之后尚可挽救的未成年人便成了“惯犯”,他们思想偏激,屡教不改,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人生态度消极。 “重新犯罪”危害不容忽视 一组来自法院的数据说明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危害性。2001年,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140人,其中16人是被在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带入歪道的,这个数字占全年未成年人犯罪的11.4%。2002年,判处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128人,其中有8%的未成年人是被在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带上“失足”路的。由此可见,缓刑期内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也是导致其他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在某种程度上使得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扩大化。这一情况令人担心。 再次犯罪背后原因重重 在案件分析中发现,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的初期一般都能遵纪守法,有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愿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悔罪意识便逐渐淡化,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思想又逐步占了上风,重新违法犯罪的苗头也就再次萌生。 据分析,再次犯罪的背后常常存在着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原因。有很大一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家庭教育及监管存在着很大问题。在他们因犯罪受到刑罚并被适用缓刑后,其父母及亲属依然不吸取教训,忽略自己教育及监管方面的不足,没有较好地帮助缓刑考验期限内的未成年人平稳过渡,从此远离犯罪。另外,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复学率非常低,学校由于种种原因向他们关上了门,使这些人终日无所事事,在社会上游荡。因此,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几率也就大大增加。 由此,审理涉少案件的法官们急切呼吁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监管帮教工作,并建议司法部门、学校、社区等多个部门能够配合,互通信息,尽到监管之责,关注每一名“失足”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有针对性地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帮教方案。 另外,在审理“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中,法官们通过与未成年被告人面对面地对话发现,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也至关重要。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主观恶性不深,由于盲从心理、从众心理、好奇模仿心理、不健康的驳逆心理等原因导致犯罪的居多,如果有专门的心理学家对他们进行及时的疏导化解,打开他们的心理桎梏,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几率将会大大下降。因此法官也呼吁能够出现一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心理援助“爱心队伍”。(记者吴阿娟通讯员 陈永陵 管友樵 王志文 实习生 孙启明)(来源:今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