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补偿为啥迟到七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5:3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刘祥军是霍邱县马店镇人,7年前他被人用刀刺伤,后又因所在镇卫生院救治不当而受到伤害,为讨回公道,他竟苦苦等待了7年之久。 1995年除夕上午10时许,刘祥军因一起意外纠纷被人用水果刀刺中腹部,当即被送往当地镇卫生院抢救治疗,13天后出院。转眼到了2001年1月,刘祥军常感身体不适,上腹部莫名疼痛并伴恶心、呕吐等症状,壮实的小伙子日渐消瘦,家庭经济也陷入了困境。为弄清病 出院后,刘祥军认为引起此病情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当年他被人刺伤、在镇卫生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医治不当所致,在交涉无果后,于2001年5月31日将该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误工费等费用5万余元。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六安市公安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膈肌破裂系锐器(刀类)刺击所致,因未及时手术修补而形成隔疝。但该镇卫生院对该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省立医院鉴定认为,镇卫生院在诊断过程中,因无原始资料,无法判断其诊断与处理正确与否。于是,法院原审以刘祥军所患之病与其5年前在镇卫生院诊疗时间较长,且在此期间刘祥军未能提供外伤性隔疝存在的依据,遂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规定医疗纠纷“举证倒置”,刘看到了寻求公正的希望。于是,他通过检察机关向霍邱县法院提起民事抗诉。该案再审期间,合议庭认为原审期间对导致刘祥军隔疝的成因先后经过两家医学鉴定机关鉴定,而六安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比较明确,认为是因医院未及时手术修补而形成;省立医院的结论虽不明确,但指出镇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因无原始资料,无法判断其诊断与处理正确与否。按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镇卫生院应对刘祥军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近日,该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马店镇卫生院一次性补偿刘祥军经济损失2.14万元。(潘贤俊赵静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