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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对闯红灯‘炒鱿鱼’规定的法理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6:53 南方都市报

  作者:何向东

  对“外来工三次闯红灯‘炒鱿鱼’”这一规定,从法理的视角该怎样看待这个旨在“提高外来劳务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规定呢?

  首先,外来劳务工作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合同,双方从而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
外来劳务工如果违反劳动合同,那么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的处罚;同时外来劳务工作为公民,又与有关部门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外来劳务工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如果外来劳务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比如闯红灯,那么外来劳务工应当按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这两种法律关系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所以有关部门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责任书,把两种本不相干的法律关系扯在一起,从而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有关部门可以与辖区内企业就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社区签订有关《责任书》,但《责任书》只能就双方的责任达成协议,比如企业应对外来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而作为《责任书》的双方都没有权利就涉及第三人即外来劳务工与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达成协议,除非是该协议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未征得外来劳务工同意的情况下,并不能随意变更、增加劳动合同条款,这种变更、增加的劳动合同条款在法律上并没有约束力。至于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与单位签订责任书后,遵守交通规则已成为工厂的劳动纪律,一名工人在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工厂可以辞退该工人”的说法,显然是对“劳动纪律”的扩大解释,而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劳动纪律”只能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即“劳动纪律是规范工人劳动行为时的一种规范”,所以有关部门对“劳动纪律”的解释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脚,而且有关部门本来也就无权对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劳动纪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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