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奉献给记者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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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05:0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王阳 今天是记者节,这是一个值得庆祝和高兴的日子。但记者节前,各地又接连发生了一系列粗暴干涉记者采访的事件。据统计,1998年设立新闻工作者维权委员会以来,受理的关于记者权益受损害的投诉就有400多起,其中包括很多非法拘禁和殴打记者等恶性案件。 尽管如此,我依然相信,真正的记者是永远不会寂寞,也永远不畏艰险的。那么谁来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呢? 虽说造成目前这种局面的直接原因是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而特权思想严重的人的专横跋扈,但从根本上讲,却是法律的缺席。新闻采访权不是行政权力,也不是司法权力,它是公众知情权、社会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公众知情权是建立在新闻采访权基础上的,新闻采访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对新闻采访权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特别的明确保护。但现有法律对记者的保护非常弱,因为适用宪法原则保护新闻采访权,在法律实践中还有一定障碍。记者行使新闻采访权时,由于没有明确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采访能否实现,常常受制于对方的好恶。尤其行使舆论监督的记者,必然激起那些既得利益者的痛。 早在1999年“两会”期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提案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但因种种原因目前尚未出台。不过,没有《新闻法》也并不是说记者的什么权利都无法保护,那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安全以及正常工作的权利,显然并不缺乏条文可依。为此,有法学家和记者建议,在《新闻法》出台之前,可否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法学专家认为,这个条例应该明确新闻采访权的内容并规范行使方式;新闻采访当中记者的权利义务,被采访人的权利义务,对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政府机关有接受采访向公众披露信息的义务;记者在哪些方面应享有一定豁免权;同时应对采访程序作出规定,采访时需出示何证件;明确侵犯新闻采访权及记者不正确行使新闻采访权应承担的责任等。 记者节,既是记者总结自己或被表彰的日子,同时也应是记者关注自己命运的日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