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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安部通告交通状况、解答交通话题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10: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案档案: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公安部就全国交通状况、新法规条款进行通告、解答。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2004年5月1日实施。

  近日,作为交通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公安部交管部门向媒体通告了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现状、存在的问题并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款。

  2002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1亿台,其中汽车保有量2141万辆,全国有机动车驾驶员9147万人。

  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77万起,死亡10.9万人(每天300人),受伤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每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0起。

  全国667个城市,不同程度存在交通拥堵现象,约有三分之二城市交通高峰时段主干道机动车车速下降,出现拥堵,居民出行时间、交通运输成本明显增加。

  今年以来,10多条国道和北京八达岭高速路均发生了超过10小时以上的交通堵塞。

  2002年,全国共处理交通违法2.59亿人次,处罚1.97亿人次。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影响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拥堵,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全国36个大城市百辆车停车位不足20%,城市中心区停车困难。

  政府管理道路交通的整体水平不高,道路建设、交通组织缺乏科学规划,路网结构不合理,道路建设中设计标准低、功能不足、设施不全、通行能力低。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2004年5月1日实施。

  近日,作为交通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公安部交管部门向媒体通告了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现状、存在的问题并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款。交通事故持续上升

  全国交通事故发生次数由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起,年均增长6.3%。死亡人数由1986年的5万人上升到2002年的10.9万人,年均增长5%。去年全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每天300人),受伤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频发,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0起左右。交通拥堵严重

  在全国667个城市中,大多数城市不同程度存在交通拥堵现象,约有三分之二城市交通高峰时段主干道机动车车速下降,出现拥堵。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交通拥堵严重,主、次干道车流缓慢,常发生大面积、长时间拥堵,居民出行时间、交通运输成本明显增加。北京等特大城市交通高峰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已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今年以来,10多条国道和北京八达岭高速路均发生了超过10小时以上的交通堵塞。影响道路畅通的原因

  1.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2002年,全国汽车保有量2141万辆,是1986的5.9倍。全国有机动车驾驶员9147万人,为1986年的9.1倍。

  全国公路客运量146.6亿人次、公路货运量110.6亿吨,分别是1986年的2.7倍和1.8倍。

  2002年全国公路通车里程为175.8万公里,是1986年的2.3倍。2002年城市道路总长度为18万公里,是1986年的2.5倍。2002年,全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为8平方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25平方米的水平。

  全国36个大城市百辆车停车位不足20%,城市中心区停车困难。

  2.城市路网结构不合理,公路质量低,通行条件差。城市道路瓶颈路、断头路、畸形交叉口多。

  不少城市热衷于修主干道,不注重次干道、支路的建设,道路密度低,交通流过于集中,主、次干道、支路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主、次干道过渡或衔接路口、路段通行能力低。

  一些公路线型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形成急弯、连续弯路、陡坡或连续长坡、宽路窄桥,而且缺少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3.交通工具总体构成不合理,安全性能差。200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亿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占26.85%,其余大部分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安全性低的车辆。

  货运车辆“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超大吨位,大量拼装摩托车,低质量农用运输车和简易机动车等问题非常突出。

  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

  4.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普遍。2002年,全国共处理交通违法2.59亿人次,处罚1.97亿人次。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影响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拥堵,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5.政府管理道路交通的整体水平不高。道路建设、交通组织缺乏科学规划,路网结构不合理,道路建设中设计标准低、功能不足、设施不全、通行能力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法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执法,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自由裁量。

  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切实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法越权,侵犯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辆登记、检验规定

  1.公开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

  2.新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登记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登记后的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除要求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不得再附加任何条件,如机动车泊位证明、养路费交纳凭证等。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道路通行规定

  1.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

  规范遇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即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候。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3.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停车让行。行人通行规定

  赋予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拖延救治。

  2.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4.改变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发生交通事故后,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

  6.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规定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执法监督规定

  1.公安交通警察在执法中必须按标准收费、罚缴分离、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2.交通警察必须接受行政监察、公安机关内部督察和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可以举报、检举、控告,收到举报、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

  3.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指标。罚款处罚标准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货运机动车超载,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8.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10.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费的2倍罚款。

  11.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3.在道路两侧及绿化带种植植物或者设置物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的拘留处罚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的。

  4.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5.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6.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7.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程序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对于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可给予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种类。

  2.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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