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夫弱女不应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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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12:38 现代快报 | |
读者: 这是一种正当防卫 “在我的周围,经常有类似事件的发生。这次又在快报上看到这样一则报道,更是十分气愤!加上孩子对当天事件的回忆,让我们不得不对丁晓林抱以同情。”市民张女士告诉 还有读者在表达了自己对丁晓林的同情之后,也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孩子还小,母亲为了保护儿子不受伤害而杀死了丈夫,这不仅不应该被判刑,还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更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然而,在被浓浓的人情牵扯之时,法律究竟怎样才能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这个可怜的母亲会不会被判死刑?记者昨天走访了社会各界相关人士。在对这件事情进行详细分析之后,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丁晓林不应当被判死刑! 法律界: 从轻处罚可能性大 昨天,南京市法医协会常务理事、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薛火根律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原则为记者分析了案情。薛火根在前一天已经向媒体表示愿意为杀夫弱妻丁晓林提供法律援助。 “现在许多事情还没有定论。可是如果我为她辩护,我依然可以说:‘法律上对丁晓林十分有利。’”薛火根说:“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现在都没办法做出最后的判定。这一切当然都是要看证据。从现在的情况看来,判为‘正当防卫’,免除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法律上规定‘正当防卫’要在‘不法侵害’达到相当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就算当时丁晓林的儿子被父亲砍了一刀,可能也很难够得上‘轻伤’。所以‘防卫过当’更具可能一些。” 同时薛火根指出:“丁晓林本人当时的意图也是法院判案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主观上是不是有这样的动机也相当重要。即使是丁晓林当时就是抱着‘杀死丈夫’的念头,法院也是要考虑到这个背景因素。也就是说丁晓林丈夫的过错十分明显,俗话说‘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所以他要分担一部分的责任。最重要的是,这件事情发生在家庭内部,从司法程序的处理原则来看,法律对弱者比较有利,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不能因为丁晓林丈夫平时的过错就要被杀死。法律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张理副教授告诉记者。 在这个基础上,张理分析说:“假如当天的情况的确是像丁晓林儿子所说‘妈妈手指被剁、肩膀被咬’,而且法医鉴定,证明丁晓林母子的确受伤,而受伤和丈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母亲为了保护儿子不受伤害,完全可以考虑为‘正当防卫’,因为她是在为了保护一个生命不受侵害的同时去侵害另外一个生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既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张理分析说“丁晓林依然有可能免于刑事处分。” 南京市妇联: 解决“家庭暴力”还待立法 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副主任李小平提出:“‘忍’并非调节家庭矛盾的方式。 ”对于家庭暴力,李小平认为侵犯方“本身具有极端的暴力倾向”,而被侵犯方本来的一种长时间积压在心里的积怨和心理能量一旦爆发,也将成为一种潜在的社会危机。“从这个角度,李小平提出”对于受虐待方,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就会有较好的效果,但是对于施暴一方,‘提高道德修养’的提法总是显得苍白无力,最重要的是要他真正因此而付出代价。而这个需要一种社会统筹的‘预警机制’。”然而,目前这种“预警机制”却很难做到。 南京市妇联妇女儿童权益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每年平均占到整个投诉数量的1/4,这个比例相当大。”然而,妇联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现在依然只能是“基层妇联组织上门调解”、“派出所社区民警上门教育”。该工作人员提出:“现在这种方式有时候并不能行之有效。很多人即使被教育,也未必听得进。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真的要处以‘拘留’之类的处罚方式,必须要达到轻微伤以上,而很多的家庭暴力中受伤害方并不能达到这个程度。而《婚姻法》里虽然提出‘反对家庭暴力’,但是不甚健全,也很难落实,最后还是要通过《刑法》来解决。所以,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立法。现在,南京市妇联正在做“零暴力社区”的工作,可是工作方式依然只能是以“倡导文明生活方式”为主。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作为挂靠中国法学会的一个非政府组织,该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研究中心成立后,也接触了十几起类似的案例,一些弱女子“以暴抗暴”,法律也是会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背景,但是成文的法律现在还没有。现在中国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更好地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这个“预警机制”是要达到公检法多机构合作,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实质干预,而非简单的“教育”。现在,很多部门已经在致力于这项工作。该工作人员说,今年3月份,已经有一份《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和政协,相信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的健全为时不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