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凭啥停我家的电(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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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14:08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文园公寓业主因一纸委托协议书和物业发生纠纷 昨天下午,家住文园公寓9号楼的李女士向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反映了全家的遭遇。记者随即赶到位于万寿路77号的文园公寓进行调查。 9号楼原来是幢烂尾楼 走进文园公寓小区,靠山一侧墙上留有施工单位一块醒目的告示牌:该楼开发商拖欠施工单位大量工程款,不能竣工、交房、办理产权证,请不要购买该房。落款时间为:2002年12月1日。 据了解,文园公寓9号楼是由厦门华人企业有限公司出钱,万寿房地产公司出地,两家共同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业主有的向华人企业购房,有的向万寿房地产购买。1999年,李女士从别人手中购得9号楼一套面积为162.47平方米的商品房。这时,虽然房子封顶了,脚手架也拆了,98套住房也基本卖完了,可华人企业因遇到资金困难,眼看就要完工的大楼工程便停了下来,一停就是4年。 2001年12月,大楼部分业主经过协商决定采取自救措施,先把收尾工程做完以尽快入住。一份由9号楼11名业主签名的会议纪要上反映出,当时部分业主提议由欣万寿物业公司全权办理9号楼“善后事宜”,内容包括供水、供电、消防、楼梯、有线电视、电子对讲系统、电话、信箱等8项工程,由楼宇业主按业主所购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交给物业垫用,工程结算后多还少补。欣万寿物业管理公司是万寿房地产属下的一家公司,正是有了这次会议纪要,文园公寓9号楼还未交房,它便进去管理,并向每户收取“配套费”等费用,所有入住业主都要与欣万寿签订一份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内容起争议 记者在文园公寓采访时,李女士和物业公司均向记者出示了同一份委托协议书,内容一样,可双方的解释却各不相同。 李女士认为,欣万寿物业不公开配套工程费用,属于不合理收费。去年装修工要进去装修时,物业强行阻挠发生了冲突,为了早日入住,她不得已才与欣万寿签下委托协议书,缴纳了8000元“配套费”及2000元土头费和装修押金。当初协议上写着,工程配套费“由购买华人企业商品房的所有业主承担60%费用,购买万寿房地产商品房的所有业主承担40%费用或由万寿房地产承担。工程竣工结算,账目公开,款项多退少补。”现在,工程费用和每户应承担的费用迟迟不公布,装修押金也不退,还强行拉掉业主家中的电,实属违法行为。 欣万寿物业公司的杜经理反驳说,委托协议书上双方明确约定,206室住户(即李女士)预交总金额为16247元,因委托方资金暂时困难,先交8000元进户装修,装修结束后业主入住前应将余款8247元一次性付清。现在,206室入住快一年了,余款至今未交,应属故意不交。现在物业公司已经为收尾的配套工程花掉了100多万元,可收上来的钱还不足30万元。为了讨回欠款,根据双方协议第六款不按规定交钱、物业公司一律不供电的规定,物业公司经再三劝告无效,切断该户电源 停电仍在继续 截至记者发稿时,李女士家中断电已超过48个小时。期间,李女士曾两次拨打110求助,梧村派出所民警与电力抢修人员两次赶到文园公寓协调,都以失败告终。 李女士表示,作为电业企业的客户,自己每月都缴纳电费。她将继续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等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电业部门 物业擅自停电不合法 昨日,厦门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主任蓝萍表示,物业企业擅自剥夺客户用电权利不合法,必须立即纠正。 根据我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除技术条件外,如果用户拖欠电费达到1个月、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等,供电企业可按相关程序停止供电。 蓝萍说,无论是一户一表的用户,还是非一户一表用户,供电企业都应保证其正常用电。停电属于行政处罚权,只有电业部门才有行使权。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无权行使。她举例说,最近,我市法院刚刚判处了一起类似案例,一家物业公司以某公司欠其费用为由强行拉掉该公司的电,结果法院判定物业公司败诉。 蓝萍说,用户遇到这种情况,既可以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反映,纠正物业企业的错误行为,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施工单位留下的告示牌。 卢士阳 摄(卢士阳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