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转企养老保险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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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16:29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郭宏颖实习生喻庆)近日,有媒体刊载了有关事业单位即将转为企业单位的报道。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以后,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怎么办?11月7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目前,辽宁省已经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转企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 根据《通知》规定,事业单位从转企之日起,单位和个人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职工转企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合同制工人按实际缴费年限)经参保地区劳动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加企业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转企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须补缴,不补缴的,欠缴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对于转企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则上原退休待遇不变,属当地政府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外的,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行解决。转企后退休的人员,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对于转企前参加工作的原编制内在册职工,若转企后5年内达到退休条件,其基本养老金按辽宁省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为保证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能够平稳过渡,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算的待遇,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统筹项目计算待遇的差额部分,采用分年按不同比例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具体标准为:转企后第一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第六年后(含第六年)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