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建公厕致居民自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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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9日05:24 重庆商报 | |
新华网11月8日电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7日审结一起强建公厕致附近居民自杀案。法院认定被告对居民之死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共计110653.4元。2003年7月初,某服务中心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石景山区修建一处公共厕所,附近居民刘某某在多次要求这家服务中心停止施工未果后,于7月25日下午在施工现场将自己带来的敌敌畏喝下。施工人员纷纷散去,并未对刘进行施救。刘被路过的邻居送往医院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