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福建泉州公用事业局局长庄立达受贿案被判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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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9日10:33 新华网 | |
昨日上午,泉州中院对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局长庄立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庄立达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泉州市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及泉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是泉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承接市政工程施工业务。为了能从局里取得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该公司法人代表林荣体(另案处理)在1997年、1998年先后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立达身为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下属单位负责人的贿赂2.5万元,为下属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庄立达当庭表示不上诉。(文/王福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