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警察冷漠致死李思仪:执法者首先应敬畏生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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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09:43 中国新闻网 | |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并注明摘自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 本刊记者/孙展 在10月30日的庭审中,公诉方指责被告“正是他们利用国家强制的手段切断了一个3岁 李思仪之死,并不是今年发生的惟一一起利用强制权力致公民死亡的恶性事件。就在李桂芳被送去强制戒毒的第二天——6月5日,广州孙志刚案件开庭审理。 有评论认为,警察权力过大,缺乏相应约束是此类事件频频发生的诱因之一。那些缺乏管制的权力会在众多并不完善,甚至早已过时的合法政策中寻求“制度宿主”。这一点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到劳动教养制度被质疑,就可得到明证。 在法庭判决前,并不能判断警官们是否有罪。王新在法庭中辩称,李桂芳并不属于《强制戒毒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中所包容的对象。而自己押送李桂芳强制戒毒正是正确履行一个公安民警的职责。 “法不容情”,曾是我们追求的法制准则。或许也是王新——一个受过训练的资深执法者所理解的“职责”。但是,成都市公安局局长李建事后反省,惨剧的发生源于警方“没有解决好我们在执法中需不需要带着一种感情”的问题。而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田期玉也在其批示中承认,“对人冷漠,缺少关爱,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公诉方在法庭列举了李桂芳的另一次经历。2003年4月2日下午5点,李桂芳在成都市新都区一家超市偷窃一件T恤衫时被送警。警方了解李桂芳家中有一名3岁孩子在家时,亲自派人去李桂芳家中核实。在确认之后,认为李并不适合强戒条件。于是向李下发了限期戒毒的通知书,并给李发了20元回家路费。公诉称,这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这种差异并不仅仅是对同一法规的不同理解,而是对法律精神的不同解读。 “冷漠”——这成为小思仪死后,人们对那些手握国家强制权力而对普通生命无所顾忌的人使用频率最高的形容词。亦有媒体提醒公权机关,“要时刻保持对普通生命的敬畏。” 新中国追求“依法治国”,已是在80年代之后。作为对“文革”中法制废弛的拨乱反正,我们一度更多地强调“法律至上”,甚而为了秩序和效率而忽略对人本身的尊重——用牺牲公民的自由和尊严来维护城市的秩序,于是有了《收容遣送条例》;以轻视行人的生命来维持交通畅通,于是有了“撞了白撞”的地方规定;用一定程度地牺牲公民的隐私和人格尊严来维护其他人(如配偶和后代)的健康,于是有了“婚前强检”…… 法律的价值,即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它却走到了对立面,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而被异化的法律,才会产生被异化的执法者。这绝非“法治”之幸。 所幸的是,从普通民众到立法者,我们已经开始对此进行反思。我们看到了收容制度的废弃,看到了《婚姻家庭法》和《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和出台。我们试图在“法”与“情”之间寻找平衡点,但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前提:无论是立法者和执法者,放在第一位的,必须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价值的尊重和敬畏。而生命,无疑是最高的价值和不可逾越的底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