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享有企业排污知情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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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13:47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环保部门获悉:今后,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必须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 据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各地环保部门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超标排污企业的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必须在近期公布2003年上半年的环境信息。2004年起,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 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方针、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现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是否依法缴纳排污费等情况。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关数据应有3年连续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