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接轨”成为腐败的障眼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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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14:40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观察员岳建国据报道,曾任新疆交通厅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交通厅厅长的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阿曼·哈吉,因涉嫌重大经济案件已被“双规”。(详见昨日今报人物版) 交通厅长因腐败而落马的消息早已不是出人意料的新鲜,近年来单是见诸媒体的已有11位之多。我之所以对其感到惊诧,是该报道中这样一句话:在公路工程建设中,阿曼·哈 哈吉做自治区副主席还不到一年,他那上亿元的资产肯定大部分是在做交通厅厅长时捞取的。我们要问:这笔巨额非法收入是如何得来的?是承包商无偿赠送给他的吗?这显然不可能,只能是承包商从工程款的利润中拿出来回扣给他的。上述消息中虽没有涉及到由他为主要管理责任人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并不影响我们这样的判断:如果这些工程的质量都是过硬的,那只能说明当初对这些工程所需资金的预算过高,承包商利润过大(不是笔者盲目推测,据最新一期《新民周刊》报道,深圳某政府部门曾提出7500万元的部门财政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之后,仅为1900万元);如果这些工程的质量不过关,那只能说明承包商偷工减料,克扣了工程应该投入的资金并将其送给了这个厅长。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方面说,哈吉都没有拿“菲迪克条款”当回事,“菲迪克条款”也没有在新疆公路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菲迪克”没有在新疆起到阻止国家财政的损失和区政府形象被损害的目的,但哈吉却从中捞到了巨大的好处,和其他11个落马的交通厅长相比,他除了轻松获得上亿元人民币不说,还因主动与国际“接轨”而成了一个目光远大的改革者、开拓者,留下了用制度预防工程腐败的美名。很可能的是,正是这个原因,使他的腐败具有了更大的隐蔽性。 “哈吉”与“菲迪克”现象再一次告诉我们:在国家投资的重大公路项目建设上,引进世界上先进的管理办法虽然非常必要,但只引进类似“菲迪克条款”这样的单项“子制度”还不行,还必须同时引进和工程管理上下左右相关的配套制度或“环境制度”。如果不这样,单项的“接轨”不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反而有可能成为贪官开发腐败新策略、蒙蔽和玩弄反腐机制、欺骗百姓目光的有效障眼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