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新一届选举体现四大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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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08:30 新华网 | |
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爬坡过程,这期间有民主与反民主力量的博弈,亦有真民主与假民主的智斗,也有民众诉求与当局接受的互动。我国选举制度和运行的进步,也证实了这一发展规律。 进步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直接选举无论在民主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有显而易见的优越性。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1979年选举法,把农村的直选从乡级扩大到了县级 进步二: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相比,差额选举更符合民主的真实性和竞争性。1979年选举法推行的多级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多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领导人的差额选举无疑给中国民主政治注入了新的活力。差额选举已深入民心,等额选举日益成为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方法。 进步三:提名权。1979年以来,我国的选举法规定,选民3人或10人(1995年修改)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从而扩大了人民参政的范围。特别是近年出现的选民自荐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更把直接选举带入了一个新的境界。 进步四:选举权的平等性。平等既是宪政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我国选举制的基本原则之一。长期以来,我们以追求实质平等为由,压抑了一些社会群体,使他们平等的选举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1995年修改选举法,我们缩小了不同社会群体在选举权上的差异。 以上几例证明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变化。然而,民主宪政的完善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追求过程,人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政府,纳税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代理人,民众有权选择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公民有权通过合法的竞争,进入政府管理国家事务。 焦洪昌 1961年出生,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第12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