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团旅游溺水身亡起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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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11:02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红研李志霞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红研李志霞】张女士与丈夫、女儿一起随旅行社去青岛旅游时,在青岛“石老人”海滨浴场溺水身亡。为此,死者的父母、丈夫、女儿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被告明知浴场不安全却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应对事件负全责。而被告却认为,死者擅自下海,被告无过错。昨天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 原告提出5项要求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说,张某与其丈夫、女儿于今年8月15日报名参加天津某旅行社组织的“青岛、崂山、栈桥两晚四日游”,并于当日交纳了三个人的全部旅游费1110元。该费用包括本次旅游的全部“门票、空调车、责任险、导游服务”等费用。8月16日16时许,在旅行社的组织下,张某等人随团来到“石老人”海滨浴场,后张某溺水死亡,而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负责旅游团团员的安全。 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了5项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近32万元。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旅游费1110元。四、判令被告对本起事故向青岛市、天津市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报告。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当庭反诉 昨天,被告方当庭提出反诉。被告的代理人称,原告于今年8月15日组团到青岛旅游。8月16日下午,在“石老人”景点旅游过程中,游客张某未听随团导游警告,擅自下海游泳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待查)。原告在组织“石老人”景点旅游过程中没有过错。在抢救期间及将亡者运回天津过程中,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290余元,救护车租车费2000元,司机补助400元,出租车费60元。以上共计2730余元。原告方依法负有返还之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