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双规”信息能否及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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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11:43 华商网-华商报 | |
艾君 11月8日《财经时报》披露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阿曼·哈吉因涉嫌重大经济案件被“双规”的消息。消息称“阿曼·哈吉被调查后,初步获知其经济问题严重,‘据说金额上亿,从办公室就搜出了几百万’”。(《华商报》11月9日转载) 在此前的10月25日,也同样是《财经时报》,披露了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被“双规”的消息。(《华商报》10月26日转载) 我们对媒体公布这样的消息似乎是深信不疑的,一是这种级别的高官,媒体不至于捕风捉影信口开河,而且接下来事情的发展也往往能证明消息的真实性。就在《财经时报》披露田凤山被“双规”的消息几天后,田凤山“因有严重违纪问题”被人大常委会免职。 笔者注意到,在两次《财经时报》对此类信息的披露中,对消息的来源均采用了“模糊”的态度。这次文中引用的是“新疆自治区政府一位纪检官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该公司一位人士”、“一位接触过阿曼·哈吉的人士说”等等不确定身份的人士的话。 这就出现一个尴尬的情况:消息最后被证实是真实的,可媒体的求证过程又是模糊的,缺乏来自权威渠道的声音。那么,官员“双规”后的信息披露应不应该进行规范? 通常,凡是被采取“双规”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其违法违纪的部分证据,一个官员绝不会无缘无故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 正因如此,当某个官员被“双规”后,尽管不少老百姓很容易“习惯性”地认为“他肯定出了问题”,但问题的大小往往以一种活灵活现的流言在民间传播。在这个时候,就需要有权威的声音发出。从现代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公众对任何政府官员的操行和政绩都有知情权,那么出了问题的官员的情况理应让公众知道,媒体对这样事件的披露也是正当的,有关权威部门可以在已经证实的证据范围内及时公布相关真相。 对有问题的官员实行“双规”,一方面是法纪许可的,另一方面在中国的反腐事业中也立下了大功。但是,官员“双规”后的情况能否及时披露,该怎样披露,才能既达到对这些官员的警示和惩戒,又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完善“双规”制度所要解决的一个新课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