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毒鱼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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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11:48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文平 记者邢倩) 原本是状告水产公司不履行河豚鱼买卖合同,却没有想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原因很简单:河豚鱼是一种剧毒的鱼类,国家规定禁止食用。 2003年2月,某实业公司与某水产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由水产公司向实业公司 由于河豚鱼是一种剧毒鱼类,是国家禁止食用的水产品,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合同无效,判决水产公司退还实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实业公司货款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