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劫持公交车(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12:20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9月8日中午,栗某从火星镇坐上牌照为湘A21334的139路公交车后,一直静静地坐在倒数第二排靠窗的位子上。当车行至人民路时,栗某忽然掏出一把自制手枪大声威胁司机,要求将车一直开到湖南省政府的后门。据当时在车上的乘客回忆,栗某当时右手握着手枪,左手提着一个可能装满雷管的盒子,显得情绪十分激动。有大胆的乘客立即拨打110报警。当这辆车停在省政府后门时,栗某对车上的乘客说:“你们下去吧,我不想伤害你们。”栗某欲留下司机打开汽车油箱,机敏的司机趁其不备逃脱。不到3分钟,两辆警车飞驰过来一前一后夹住公交车,随后大批民警赶到现场迅速对该路段实施了封锁。 警察开始与栗某谈判,但栗某情绪一直很波动。下午1时许,警方开始紧急疏散围观群众,数名全副武装的特警悄悄地埋伏在省政府后门的一角准备突击,气氛骤然紧张起来。这时栗某提出要见“当官的”。不久,市公安局长龙建强上去和其对话,在交谈中,栗某提出自己劫持公交车只是不满医院对自己做的患有精神病的诊断,希望改变诊断结果。在交谈中,栗某的情绪逐渐缓和下来。到1时45分,栗某终于放下了防卫,便衣警察一拥而上将其制服,随后将公交车开向了公安局。整个事件不到两个小时和平解决。 在随后的侦查中,湘雅二医院对其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栗某在作案时具有限制责任能力,检察院遂将其批捕。 律师点评 既然医院诊断栗某患有精神病为何还要将其批捕?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的贺晓辉律师解释,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能免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