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偷”出来的法律争议 贼将赃物扔还物主后,属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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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07:11 江南都市报 | |
小偷迫于物主的追击,逃跑时往往将到手的赃物扔还给被窃者。小偷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属于盗窃既遂还是属于盗窃未遂?类似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引来法律争议。 【案情回放】 今年1月22日中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窜至上饶市信州区某弄堂内,趁4名正在打麻 不明情况的出租车司机在张某的催促下飞驰而去,被李某激愤情绪所感染的摩托车司机义愤填膺,驾车在车流中左突右拐,誓将犯罪嫌疑人拿下。追了一公里后,出租车被路口的红灯和候车的车流挡住。李某见犯罪嫌疑人所乘的出租车一时半会儿无法开走,趁机逼近并跳下摩托车向嫌疑人乘坐的出租车跑去。嫌疑人张某发现不对头之后,不得已也下车,并将包朝受害人李某一扔,然后越过大街逃跑。在李某的呼叫下,附近的巡逻民警在400米以外将张某抓获。 【两种观点】 在办案过程中,有的民警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有的民警则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盗窃既遂,则可认定张某所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盗窃未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未遂必须盗窃财物价值数额巨大或是国家珍贵文物才以犯罪处罚,本案被盗财物显然达不到这一标准。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的区分,实质上就是在区分张某行为的罪与非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将被害人李某的提包偷走,但由于李某的追踪,他一直未能摆脱李某的视线。换句话说,被害人李某并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而且张某犯罪的目的最终未能得逞。因此,本案应属于盗窃未遂,是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已使被害人李某丧失了对被盗财物的控制权,李某的追赶行为就是为了挽回被剥夺的控制权的一种手段。因此,本案中张某的偷窃行为已实施完毕,犯罪各要件已经具备,其行为属于盗窃既遂。办案民警中,多数人持这种观点:张某已经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实施了盗窃行为,并逃离了犯罪现场。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应在于作案人是否最终控制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自身财物的控制,就应认为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虽然案中被害人搭车一直追踪嫌疑人,此行为也不应该认为是被害人对被窃财物的有效控制,而只是一种视线控制,更不能把被害人尾随作案人乘坐的交通工具或到藏身处所也视为其仍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权。否则,将在司法实践中无限扩大受害人控制自己财物范围的空间,造成犯罪未遂的滥用,不利于保护公私财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对罪犯的公正处罚。 【律师看案】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孟庆泉律师:本案应属于盗窃既遂。分析其构成要件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所谓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或特征。犯罪既遂有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上述两个条件是判断犯罪既遂的普遍适用的两条标准,这两条标准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刑法学中,盗窃罪是典型的行为犯,该犯罪是否完成,关键是考查行为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与否。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往往以“失控加控制说”为标准。具体而言,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危害结果表现为,财物脱离了物主,物主失去了占有和支配自己财物的条件。因此,盗窃既遂,一般以将财物转移到物主控制的范围之外,而在盗窃分子控制之下为标准,比较合理。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占有了这些财物,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例如,某甲偷来一台手提电脑,将其隐藏在办公楼的楼梯间,当晚去取赃时,发现赃物已被人取走,该案甲仍然要以盗窃既遂论处。文/刘斌记者梁瑞颖 (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