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系列讲座(6)工会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和特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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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08:3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我国的《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因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工会组织中,每个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工会组织的内部生活应该是充分民主的。但是发扬民主并不是各持己见,各行其是,而是将每个人的意见集中起来,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这样,组织才能保障个人的正当民主权利,个人也才能更好地履行对组织应尽的义务。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的统一。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同样,没有充分发扬民主也 民主集中制同时也是我国政党组织、政权组织以及各群众团体共同遵守的组织原则。工会的民主集中制与党和政府的民主集中制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工会的民主集中制具有更广泛的民主性。 根据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工会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有六条: 第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工会的各级组织都是由会员或由他们选出的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各级领导机关所进行的重大活动是由会员或他们选出的代表民主讨论,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的,工会各级领导的权力是会员大会授予的。因此,会员个人要服从多数的意见,要服从他所选出的各级组织,下级工会组织要服从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 第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这充分体现了会员是工会的主人。各级工会都要按工会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充分发扬民主,选出大家满意的人员组成领导机关。各级领导机关的候选人,要经过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充分协商确定。 第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享有工会的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只有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才有权决定工会的方针、任务和修改工会章程,选举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报告。这表明了中国工会的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也体现了中国工会组织的统一。 第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这一规定体现了工会的代表大会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的权威性,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会的各级委员会,是一个集体领导的组织,要发挥它集体领导的作用,工会的一切重大问题,决不允许由委员中的某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集体领导可以集中集体的智慧,实行比较全面、正确的领导。集体领导并不是要排除个人负责,相反,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同时,实行个人分工负责。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委员分工负责去贯彻,这就保证了决议的落实,避免决而不行的现象。 第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这非常有利于密切工会上下级组织、工会与会员之间关系。同时上级也能在充分了解下级组织和会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决定,使其决定更加符合实际、符合会员群众的要求,避免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