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修“两岸条例” 赋予大陆台商子弟学校“法源”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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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09:31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1月12日消息 台“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法政处长杨家骏昨天针对刚修正通过的“两岸关系条例”说明“两岸条例新架构”时称,条例赋予大陆台商子弟学校法源依据,当局并同意可设至高中部,而校长、教师的保险事项,得准用“公保法”及“全民健保法”。 据台湾媒体报道,为使大众更清楚刚修正通过的“两岸关系条例”的相关规定,杨家 杨家骏指出,为协助辅导大陆台商子女教育问题,当局在“两岸条例”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一,赋予台商子弟学校法源依据,另由于就学者大幅增加,为响应台商需求并完善教育体系,当局同意大陆台商子弟学校设置高中部。 他说,为确保教师权益,营造良好办学环境,有关校长、教师的保险事项,得准用“公教人员保险法”及“全民健康保险法”,其退休、抚恤、资遣事项,亦得准用“私立学校法”相关规定。 对于两岸学校缔结联盟的规范,杨家骏表示,基于深化两岸学术交流,建立交流秩序,并符合交流现状,当局拟就两岸学校缔结姊妹校及签订协议的行为采“申报异议制”,也就是向台“教育部”申报后,如一定期间内“教育部”未表示意见者,即视为同意,希藉由适当的管理机制,达成“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目的。(娟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