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胜诉但讨不回3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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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1:45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故事离奇地开始,而又无奈地收场。外地一法院依法将浦东的一处房产查封,并告知了当地的房管部门。可是不久,房屋主人竟将此房作为抵押在银行贷款,而房管部门居然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料,那笔贷款房主不仅逾期未还,而且借款人和钱一起失踪。银行无奈,将房管部门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 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部门行为违法,但驳回了银行的赔偿诉请。 银行为何没有获得赔偿?专家的一番坦言引出了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内容的缺失。 本报讯 (记者施平) 事情要从4年前说起。1999年1月,河北丰南县法院依据民事裁定,将浦东居家桥路的一处产权人为叶女士的房产查封和冻结,并且把协助执行通知书递交给了相关房管部门。 接着,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1999年9月,叶女士找到沪上的M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M银行),要求以该房作为抵押贷款35万元,双方竟一拍即合,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抵押合同随后竟得到某区公证处的公证。 10月份,某房管部门居然为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并且核发了抵押权证,权利人为M银行。 一切“手续”完毕后,M银行开始向叶女士发放贷款。然而,就在叶提走30万后,M银行收到了河北丰南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M银行大吃一惊,马上止付剩余的5万元。接下来的事情便噩梦般上演:2000年的4月,叶女士的房产被依法拍卖;2000年9月,借款合同到期,叶女士竟连钱和人一起失踪了。 30万元有去无回,M银行转而将该房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部门核发的抵押权证违法,并赔偿其损失30万元。 庭审中,该部门承认自己核发抵押权证的登记,但是认为30万贷款收不回,是由叶欺诈造成的,应向叶追讨,自己不应负主要责任。 浦东法院判决房管部门核发抵押权证的行为违法,但是认为《国家赔偿法》尚无明确规定此类情况下,政府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驳回了M银行行政赔偿的诉请。M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院二审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不免引起人们的疑惑:法院既然判定房管部门核发该房抵押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却为何没有判决房管部门做出赔偿呢?究竟该如何理解法院的判决,记者就此走访了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张一君律师。 张一君认为,对于此案的情况,《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中,确实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张进一步解释道,法律是至尊的,法官应当严格遵循,对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无权作出判决。但由本案也可以认识到,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做到广泛的周延,国家赔偿的法律体系规定了违法事实,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者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显然是《国家赔偿法》有待改进之处,值得法律界重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