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规定:民工子女入学享市民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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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3:23 河南报业网 | |
子女失学家长受罚 河南报业网讯 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除向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借读费”、杂费、代收书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取“借读费”实行每期收取一次,不得一次性收取多期、多年“借读费”。昨日,省教育厅向公众发出通告。 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有关部门将及时查处。 入学享受“市民待遇”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流入地暂住户口或暂住证,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在审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条件时,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本地儿童少年混班组织教学。有招生能力的中小学不得拒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奖惩、评优、申请加入少先队、共青团、参与文体活动等方面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转学不收任何费用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给每个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注册学籍,外出务工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应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子女失学家长受罚 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报道,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中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延缓入学或者免于入学。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按照规定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流入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当地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尚若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