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伤人 被判登报致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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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5: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韶关法院判江西某律师侵害他人名誉 本报韶关讯 记者易建成,通讯员罗定海、田芳报道:身为法律工作者的江西人王某,竟频频用手机短信诋毁他人名誉,同时,在投诉他人时使用侮辱、诽谤的词语,结果被告上法庭。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其登报致歉。 去年12月,被告人王某之妻和韶关市某房屋中介机构自愿签订《委托代销协议》,由房屋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坐落于韶关市区的一套房屋。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委托期内,若王某之妻自行联系到买房者或以其他途径实现成交,按评估价的1%向中介机构支付代理费。今年1月,王妻因另行找到买主,便到某房地产交易所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中介机构和王妻解除了《委托代销协议》,王妻按协议的约定,向房屋中介机构支付了830元的代理费。 今年2月1日正值春节,王某用手机向韶关某房屋中介机构职员黄某某发出一条短信,说“新年里本人将教会你公司及你这代理部经理如何尊敬法律,如何尊敬律师,奸商决没有好下场。祝你公司早日倒闭。赣州王律师书”。3月27日和4月18日,王某又先后两次给黄某某发手机短信,诋毁黄某某及其公司的名誉。此外,王某还以江西上犹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向韶关市行政处理中心寄来投诉信,投诉黄某某及房产交易所,同时将投诉书抄送给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并且向某位省领导寄达“控告书”。黄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同时也明确要求不能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王某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因对原告黄某某向其妻子收取830元代理费不满,竟歪曲事实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在投诉书中使用含有侮辱、诽谤的词语,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扩散,还以发短信的方式诋毁原告的名誉,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同时,在韶关和广州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 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本月9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侯颖/编制) | |